原告吴**与被告周**、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周**、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房屋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周**于吴**房屋转让合同无效;3、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房屋;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1月3号,原告把自己的位于谯城区华佗镇105国道西底上八间门面房卖给了被告周**4间,当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后原告外出做生意,今年原告回来后要求收回剩下的四间房屋时,被告得知该处的八间房屋已由被告周**卖给了被告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四间房屋,二被告拒不返还,因此起诉。
被告周**辩称:原告欠我钱,经协商后原告将房子出售给我,因此协议有效,不同意返还房屋。
被告吴**辩称:原告起诉的是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被告吴**与原告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原...(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