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联物业)诉被告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于虹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联物业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9日和2006年12月1日,原告与成都联合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银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修订协议》,约定由原告对”书香***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自愿购买”书香***小区×栋×单元**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31.28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身为”书香***小区×栋×单元**室业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未履行其基本义务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共欠缴物业费3413.28元和违约金972.76元。原告多次对其进行书面、电话及上门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物业...(本文书还有3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