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刘**曾用名刘*庭,系余庄居民。余庄原隶属于庆相桥社区居委会,后根据《关于我市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淮证秘〔2004〕77号文件规定,余庄于2004年8月20日划入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管辖。刘**与张**于2004年7月11日签订《关于xx联建协议书》,约定:甲方(刘**、程**)提供土地,甲方必须配合提供划拨土地的有效证件,其余证件由乙方(张**)负责办理;分成方式:在原土地的基础上,在**楼或**楼分给刘**和程**各180㎡,其余(除分给刘**和程**以外),产权均归张**所有;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其他证件,并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并全权委托乙方办理其它相关证件及销售事宜等内容。2007年,张**将4#楼**室和**室住房交付刘**,刘**居住使用上述房屋至今。2013年12月26日,县房管局就上述住房为张**、吕**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0××99号)。刘**认为其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县房管局向张**、吕**颁证的行为侵犯...(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