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阳县三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辉)与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阳三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订立的《合作协议》;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8350.73元,并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到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订立《合作协议》,约定“乙方销售甲方生产的节能灯产品,合同期限3年,第一年销售产品价值额为八千万元,甲方(原告)为乙方(被告)垫资价值25万元的产品,一年后以现金形式归还给加分那个,连续3个月销售低于销售目标额定值70%或者累计6个月内未完成目标值的70%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之后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产品,至今尚有708350.73元货款未付,被告没有完成销售任务,符合解除条...(本文书还有2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