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林*、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案情,本院依法追加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7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被告林**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利息77000元,支付从2017年4月20日起到法院判决的履行期间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1年因经营生意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2年上半年被告还了十几万元,原、被告在2015年4月21日算账,被告还欠70000元,被告把原来的借条及收条销毁后,重新出具借条70000元。被...(本文书还有3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