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诉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曾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曾某某随原告生活,不要被告给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结婚后多次发生纠纷,2015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6年7月原、被告协商离婚,因共同财产的分割未达成协议,双方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曾x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若离婚,请求婚生子曾某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76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26日双方在大竹县新生...(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