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梅**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信港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梅**及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乌斯满江·阿不都热依木、原审第三人天信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原审法院认定,梅**系死者陈**母亲。
陈*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天信港公司开发的新疆天然未来城楼盘从事房屋销售工作。
2015年7月16日,陈*驾驶天信港公司车辆外出游玩时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
2016年3月21日,梅**向乌鲁木齐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因梅**缺少申报材料,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向其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梅**补...(本文书还有3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