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何**下欠上诉人陈**的借款40000元,经双方协商用何**所有的川s******东风日产汽车抵偿该债务,协议签订后,陈**将借条交给何**,何撕毁借条后确拒绝交付车辆。
何**答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购卞款40000元,并从2016年12月22日起到付清时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何**与原告陈**系同村居住的居民,原告陈**欲购被告何...(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