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兰浩特市蒙大煤炭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浩特市蒙大煤炭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兰浩特市蒙大煤炭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煤炭款59997.6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煤炭两车,共计76.92吨,每吨单价780.00元,煤炭款款总计59997.60元,当日被告的工作人员付洪波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并加盖了被告单位的公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原告蒙大煤炭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