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五得利集团新乡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得利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任**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向被告五得利公司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0年1月19日由审判员郭德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五得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时**、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2009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左右,原告向被告出售小麦数批,在运送小麦过程中,大部分货款已与被告结清,并领取了入卡金额通知单,其中有一张入库单原告忘记在车内,,当天原告清算运送小麦数量,发现怎么也对不上帐,十几天后,原告拿着找到的入库单与被告结算,被告拒不结算,并说钱已经被他人领走,却拒不出示应当入账的入库单。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当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本文书还有2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