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未到庭)
上诉人战美荣因与被上诉人刘**、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2)尖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战美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王**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战美荣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丛某某)、刘*某签订的购买王**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道理区经纬头道街**号**单元**室诉争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上诉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战美荣购买诉争房屋的行为是基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关于刘*某与王**执行案件所产生,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战美荣也履行了买受人义务,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2.刘**于2007年7月12日提起诉讼时,战美荣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本文书还有4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