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李*亦不服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渝0112民初****号,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12民初****号裁定书将该案并入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6月21日、2017年7月4日代理审判员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30972.5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之间自2016年11月1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从*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被告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与被告再建立劳动关系,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向总公司报备,在总公司与原告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与被告重复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本文书还有4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