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姜*、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梁*偿还胡**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5.7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15日以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及因本案产生负的其他费用均由姜*、梁*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1日,姜*、梁*向胡**借款15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姜*、梁*于2015年4月21日重新为胡**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8%,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姜*、梁*将利息支付到2015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