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第三人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经补正后,本院于2017年6月7日正式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大裕市场及第三人天诺物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东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长兴海鲜农贸市场商铺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商铺租金15460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576.4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7日签订《中国东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长兴海鲜农贸市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号中国东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所属的“长兴海鲜农贸市场”项目的商铺出租给...(本文书还有4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