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姜**,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李**起诉;2.由李**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错误;2.原审判决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判决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李**误工损失490,539.81元没有事实信依据...(本文书还有2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