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梅*、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梅*、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梅*、易**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0万元,并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付利息给原告;2.判令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的抵押物即广西梧州市长洲区xxx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4日,原告张**与被告梅*、易**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梅*、易**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照月利息1.5%计算;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被告梅*用其所有...(本文书还有2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