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兴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宋**、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殷**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已经偿还的部分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多余部分冲抵本金,从2016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2日,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现金50万元,借期3个月。期满后二被告没有按时还借款本息,2015年9月11日双方补签第二份借款合同,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利息约20万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及时判处。
二被告辩称:2015年3月12日与原告协商借款50万并签订借款合同及出具借条属实,20...(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