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陈**、马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沙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陈**、马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3年4月15日,原告在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一笔一年期50000元农村贷款预用于发展畜牧业,担保人为被告陈**,原告于当日将此笔款项暂存于陈**处,后原告要求返还该笔款项时,被告陈**告诉原告,该笔款项已经被被告陈**之妻马奇取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款项及利息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辩称:我只是担保人,并没有提取该笔款项,该笔款项是由被告马奇自己取用的,因此这笔款项与我无关,应由被告马奇返还。
被告马奇辩称:原告的起诉不属实,被告马奇没有占用原告的款项,此款是被告夫妇以原告的名义贷款,贷出后,原告将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告知被告陈...(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