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尹**。
被告徐**。
原告孙**与被告尹**、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尹**、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3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届满,被告尹**、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预约买卖合同,被告将其位于成都市皇经楼二街**号**幢**单元**楼**号拆迁安置房以27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约定,办理合同公证书...(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