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诉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亚嫦独任审判,因原告秦**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伤残鉴定,本院通过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2017年8月25日完成鉴定收到退卷。本院先后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巧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龙**,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2016年7月14日11时30分,被告驾驶桂b×××××号牌中型厢式货车由寨沙往鹿寨方向行驶,至鹿寨县有禾锯材厂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桂b×××××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8月1日,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第*******号),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本文书还有2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