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沈**、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及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沈**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03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800元、残疾赔偿金141984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34800元、护理费34786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00元(暂计算二十年)、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733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310元,各项合计人民币413943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受雇于二被告开办的米厂干活,从事人工清理烘干塔工作以及平时在厂子干些零活。2016年11月4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人工清理烘干塔时,致使原告左上肢离断伤,伤后入院治疗68天。出院后,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后经二被告同意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1、原告乔**因左前臂中上1/3离断,评定五级伤残;2、误工期限为180天;3、伤后需1人护理,护理期限为90日;4、离断骨质修整术,其费*匡算约人民币8000元或以实际支出的合理费*为准,二次手术住院...(本文书还有5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