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诉被告陈*、陈*、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亚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三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通过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完成鉴定后本院2017年7月19日收到柳*市中院退卷。因客观原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徐正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福来、邱禄兴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第二次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误工费54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00元、护理费12626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13296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检查鉴定费2321元,共计20589...(本文书还有3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