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覃景波、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莫亚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福来、巫裕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巧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景波、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给原告。2、二被告支付利息19600元给原告(当庭变更:第一笔从2015年3月15日起算、第二笔从2016年1月26日起算、第三笔从2016年6月9日起算,三笔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1月9日,之后利息另计);3、二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给原告。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覃景波因急需运营资金于2015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借...(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