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华讯智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于2013年8月6日成立,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梁妍莹是其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5年8月注销,未进行清算。被告三深圳市华讯智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成立,变更前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谢*是其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3月10日变更法定表人为被告二谢*,又于2016年5月26日变更为非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
根据原告与深圳市华讯智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对账单,双方曾多次发生货款往来,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3月21日,被告二谢*与原告签订货款承担及担保协议,将深圳市华讯智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欠原告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的货款人民币1338694....(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