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科公司)、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久公司)、陆*、朱**、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创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典当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不能混淆。典当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各方没有异议。钢材质押合同2014年9月办理。
质押物交付异地保管手续完成质押物交付依法成立。2014年5月15日签订典当借款保证合同,本案的保证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典当借款主合同、质押担保从合同以及从合同保证。
合同虽有联系却相对独立,本案保证法律关系依据保证合同,不能以主合同典当合同以及质押合同的内容取代保证合同的约定。2.创元公司...(本文书还有3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