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申**、李**、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樊**,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申**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取得权无偿转让给被告李**的行为无效;2.确认被告李**与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确认原告与被告申**为广厦新苑a区**号楼**层**号房屋真实物权人。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申**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6月20日,12月24日、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申**共同向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缴纳购房款共计301080元,购买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建设房屋一套。2011年初,被告申**瞒着原告向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申请将夫妻取得房屋权利转登记...(本文书还有4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