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韦**与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韦**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判决认定本人以实际的签名确认交付房屋行为和领款行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按实结算房屋面积误差款。而事实上是合肥星光置业公司恶意打印一份让人看不清楚的《星光国际广场商铺交房明细表》,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并且此份明细表只有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单方持有,足以证明其不良动机;二、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办理产权证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一审判决认为我方因逾...(本文书还有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