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抢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16812号民事裁定书,马**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469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2)朝民初字第1681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追加马**作为共同原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十字会抢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童**到庭参加了诉讼,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红十字会抢救中心赔偿马**医疗费50元、救护车费115元、死亡赔偿金525300元(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530元计算10年)、丧葬费46236元(按照2016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706元计算6个月)、交通费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26日,马**的父亲在超市购物时摔伤头部,后经红十字会抢救中心抢救无效意外身故。红十字会抢救中心当天派往现场的急救医生为黄某,还谎称派出了刘*。后经网站查询才得知该医生没有医师执业资格。此外,红十字会抢救中心提交的《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的签字人也不是家属。马**认为父亲的死亡与红十字会抢救中心...(本文书还有5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