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王**、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长丰安腾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简称人保北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国民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人保北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长丰安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其为张锦程驾驶的摩托车的乘车人。2017年4月15日傍晚,王**驾驶长丰安腾公司所有的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张锦程驾驶的苏h×××××号**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锦程死亡、其受伤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与张锦程负事...(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