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高**、余**、余**、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窦**、张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林担任审判长,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余**、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8日被告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需要,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由原告为其提供担保,被告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高**、余**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贷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原告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要求五被告连...(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