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恒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恒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包**、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恒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9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设计图纸和资料。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人仲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第二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925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多次以多种方式要求被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刘**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躲避,拒不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认为,原告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方,在原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法律也不宜鼓励被告以恶意的方式获得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刘**辩称,就本案客观事实而言,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不存在...(本文书还有5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