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5日、2013年9月24日、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崔**、张**,被告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许**系天津市红桥区聚民堂大药房的企业负责人。2013年6月,被告许**与原告张*就天津市红桥区聚民堂大药房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将天津市红桥区聚民堂大药房转让给原告,转让费206000元。2013年6月14日,原告交付给被告20000元定金,被告出具收条,并向原告出具《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我国法律禁止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禁止转让《药品经营许...(本文书还有2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