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方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凯公司)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方凯公司诉称:方凯公司与刘**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了《leno(雷*)空压机经销协议》,约定刘**在河南、安*区域独家经销方凯公司生产的雷*空压机,在经销的同时不得经营与(leno)牌空压机相同或类似的其他铲平、配件。但合同生效后,刘**在安*以假名”刘*远”代理”合肥捷克斯空压机”品牌的销售,对方凯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故方凯公司根据合同中关于违约的相关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虽然在本案诉争的合同中约定”如起诉在成都法院进行起诉”,但该约定属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该管辖条款应为无效条款。而在不能根据管辖协议...(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