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湖北艺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林**、被告艺辰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一、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即被告艺辰公司)在仲裁庭审后才提交《建筑装饰工程人工单包承包合同》,但仲裁委员会在未经质证的情形下,认定陈*武与被告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戴红某证言即原告和戴红某都是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武把木工项目分包给戴红某,而仲裁委员会认定陈*武与戴红某之间存在分包合同。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明确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本文书还有3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