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主岭市申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汇贷款公司)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汇贷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汇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立即偿还借款1155000元及利息891704.56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王*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2月13日,王*在申汇贷款公司借款共计160万元,2015年4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016年6月4日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016年7月8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6年11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95000元,尚剩余本金1155000元未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王*辩称,借款属实,但对本金和利息数额都有异议,共有16张银行转账的凭证,但丢在出租车里了,具体偿还了多少本金及利息现在已经记不清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本文书还有2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