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金堰建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459983.5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金堰建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违约金541503.5元,之后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8日,原告金堰建材公司与被告广汉华盛建筑公司、薛*签订了一份《成都市预拌(商*)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编号:j*******001),工程名称为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为金堂淮口镇成阿工业园山西路。合同约定,原告金堰建材公司按照对方要求的相关规格和标号进行混凝土的专门制作,合同生效后,原告金堰建材公司如约履行全部义务,而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11月10日,原告金堰建材公司与三被告达成付款承诺书,三被告承诺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金堰建材公司50万元,余款329983.50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如未按上述承诺支付,...(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