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尤**、天津家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天津家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被上诉人尤**50000元,驳回被上诉人尤**其他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5万元定金上诉人确实没有收取,不同意双倍返还。
尤**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瑞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