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6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7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赵**、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撤****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赵**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把讼争房屋还给上诉人。
张*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赵**向一...(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