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晏*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娟、代理审判员杨*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邹**与被告晏嫒于2009年7月23日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9月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13年4月**日生育邹*麒(曾**:邹**)。邹*麒自出生后,一直在原告家**,小孩**日由被告及原告的父母照顾。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生活下去。2016年7月23日,被告带邹*麒离开原告家**。2016年9月13日原告及原告父母把邹*麒接回原告家**至今。对邹*麒的抚养问题,双方短信协商过,但最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原告邹**于2011年8月30日开办了玉林市福绵管理区辉少原生中草药经营部。自2009年至2012年原告邹**在其父母的帮助下购买了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a×××××)、位于玉林市富林.金桂丽湾品梅园p-**幢**号房屋一套、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江南大道西南侧欧景嘉园**幢b301号房屋一套。2014年7月4日原告邹**承租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内环路**号店铺给被告晏嫒开办玉林市玉州区麦斯外贸男装店。原告父母...(本文书还有5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