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河南良泽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泽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华普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审查,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华普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内容。2016年11月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华普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史*,被告良泽木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2万元,并按月息三分从2014年7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拖延付款的违约责任。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租赁他人吊塔、钢管、扣件等经济损失29万元。4、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承担款项负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为:第二被告作为孟*县华阳集聚区鹤翔二期的开发商,将其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2013年5月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袁**的哥哥袁*岭经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袁*岭系第一被告的代表人...(本文书还有5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