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张某1、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5日,被告张某2、张某1申请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系位于牡丹江市xx街**号楼**单元**室房屋及位于牡丹江市xx街**栋x号车库的所有权人;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的父亲张某3系再婚。原告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了诉争房屋及车库,并将该两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张某3的名下,因为张某3系铁路职工,能够享受报销取暖费的福利。2005年12月27日,原告与张某3签订《婚前财产公证》,约定了诉争房屋及车库的取得过程,并约定该两处房屋归原告所有。2005年12月29日,原告与张某3登记结婚。2013年,张某3将诉争房屋及车库借给被告张某2居住使用。2014年6月11日,张某3因病去世。后原、被告协商上述两处房屋相关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张某1和张某2辩称,一、《婚前财产公证》中张某3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诉争房屋及车库系张某3出资购买,不存在原告出资的情况,即便《婚前财产公证》中张某3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签,张某3也是在不情愿和受原告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婚前财产公证》记载的内容不是张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存在伪造的嫌疑,故此份《婚前财产公证》是无效的,二被告不予认可;二、原告所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是张某3先行购买诉争房屋及车库后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2007年,原告与张某3的感情出现裂痕,二人开始分居生活。张某3的身体不...(本文书还有6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