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
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付**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付**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闫**系青海省某某局退休职工,于1994年与付**同居,2009年,闫**以付**名义在本单位集资位于新宁路房屋一套,面积154.98平方米,总房款306860.60元,由付**交纳首付款25000元。2009年11月10日,闫**向该套房屋的开发商青海鼎世地矿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内容为:“本人集资购买你单位房屋一套,总房款306860.6元,现已交房款25000元,欠房款281860.6元,本人同意从闫**每月工资中扣500元,直至扣清为止。欠款人:闫**”付**在该说明上签字,单位相关财务人员也予以签字认可。2010年12月18日,付**与青海鼎世...(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