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建工集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上诉人阜阳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经二审查明事实后判由被上诉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王**的赔偿责任及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中并无证据可认定马**是上诉人的员工,马**实际上是阜阳建工集团包工头杨*花钱买的假证人;另外被上诉人王**只与被上诉人阜阳建工集团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与上诉人不存在有任何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阜阳建工集团签订的《劳务合同》早在被上诉人王**受伤前就因被上诉人阜阳建工集团拒付拖欠上诉人的劳务费而终止,被上诉人王**受伤与上诉人之间无任何关系。终*,请求二审法院判...(本文书还有4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