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轩国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被告李**在2013年夏天盖房子,原告刘**在被告盖房子过程中给其帮忙。在2013年12月29日,原告替被告给付施工人总计31700.00元,原告手中有施工人出具的三份收据并且施工人均证实是给李**施工。现在,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此3170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施工款31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辩称,1、2013年夏季,我家盖房子,因为我是后搬来的,不知道上哪雇人干活,当时原告和我女儿还没有离婚,我让原告帮着料理,盖房子雇人和买料的事,我全让原告出面帮忙联系,干活的工钱也是干完活后,我把钱给原告让...(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