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阳市华强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郝**、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确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费19416元、抚恤金186394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费19416元、抚恤金186394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两个成年子女承担其扶养义务,郝*祥的劳动收入并非其唯一生活来源,该项费用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李**;丧葬费适用安阳市标准没有依据;供养人范围界定不...(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