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朱**赔偿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2138.6元(给付时扣除朱**已付的39138.53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不当之处。按照农村建房的习俗,农村建房一般是承包给非专业人员施工,施工中房屋的构造、用料均遵照房主的要求。本案事故的发生是悬空建在20厘米宽的工字钢上的24厘米宽墙体倒塌造成的,之所以采取如此的建筑构造,完全是按照房主李**的要求建造的,这样的建筑结构在设计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朱**对墙体的倒塌不存在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按照40%的比例比较合适。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驳回朱**对李**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朱**和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一、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李**将自己的建房工程承包给了朱**,承包方式以80元/平方米计算,包工不包料,包**,干活人员、机械设备等都是朱**...(本文书还有5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