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与被上诉人温**、大庆市和***********(以下简称和利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温**、大庆市和利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石**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增加给付上诉人残疾赔偿金30566元、误工费11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7665元。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居住证日期显示未满一年是因该证每年经公安机关刷新导致,申请法院对该证原始信息进行调取,证实上诉人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一审中未提交完税证明,但不能否定上诉人月平均工资6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仅支持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明显过低。一审法院遗漏该院已采信的证据,未支持上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上诉人温**辩称,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3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