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鑫海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鑫海贸易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东华链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东华链条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出口行为,其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没有在中国市场流通,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东华链条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由东华链条公司于2000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链条”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2月20日止。
鑫海贸易公司...(本文书还有1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