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门市森润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森润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16671853号“森润”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3202923号“润森forestsu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4718135号“润森runse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6795287号“润森”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森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森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字(2016)第**...(本文书还有1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