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诉被告解**、解*、刘**、刘**、湖南银商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解**、解*、刘**、刘**、湖南银商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诉称,2011年6月8日,被告解**、解*、刘**、刘**共同以解**、刘**的名义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每月8号支付利息10万元,2011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以个人和家庭成员全部资产担保,并以银商公司全部资产担保还款”。原告按被告要求,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各被告。被告支付利息到2012年11月8日止,但未按月支付利息。2013年3月1日,被告以其所有的巡洋舰霸道作价35万元用于支付拖欠原告的三个半月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本文书还有3764字未显示)